投标技术要求书范本技术功名词解释

Mark wiens

发布时间:2023-08-02

  本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三届第一次会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其中董事、监事2022年度薪酬执行情况及2023年度薪酬考核方案尚需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投标技术要求书范本技术功名词解释

  本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三届第一次会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其中董事、监事2022年度薪酬执行情况及2023年度薪酬考核方案尚需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2022年度薪酬执行情况及2023年度薪酬考核方案的确定严格按照公司相关制度进行,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薪酬方案是依据公司所处行业和地区的薪酬水平,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制定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薪酬方案已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查通过,程序合法有效。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制定的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2022年度薪酬执行情况及2023年度薪酬考核方案,并同意将公司董事、监事2022年度薪酬执行情况及2023年度薪酬考核方案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 杭州聚合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防范并降低外汇汇率及利率波动带来的经营风险,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拟与有关政府部门批准、具有相关业务经营资质的银行等金融机构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最高额不超过7,000万美元(含)的闲置自有资金,交易品种包括但不限于:远期结售汇投标技术要求书范本、外汇掉期、外汇期权、利率互换、利率掉期、利率期权等产品或上述产品的组合。有效期自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在上述额度及决议有效期内,可循环滚动使用。

  ● 公司于2023年04月06日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开展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外汇衍生品交易的议案》。

  ● 特别风险提示:外汇衍生品业务的收益受汇率及利率波动影响,存在汇率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客户违约风险、内部操作风险、内部控制风险。

  公司拟开展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与生产经营紧密相关。鉴于公司出口业务的增长,公司使用美元等外币交易的金额日益增加,而现阶段美元等币种对人民币的市场汇率波动较大。为防范并降低外汇汇率及利率波动带来的经营风险,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拟与有关政府部门批准、具有相关业务经营资质的银行等金融机构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以套期保值为目的,不做投机性、套利性的交易操作,资金使用安排合理。

  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拟使用最高额不超过7,000万美元(含)的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有效期自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在上述额度及决议有效期内,可循环滚动使用。

  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拟开展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主要包括但不限于:远期结售汇、外汇掉期、外汇期权、利率互换、利率掉期、利率期权等产品或上述产品的组合。

  授权董事长在额度范围内行使该项投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选择合格专业金融机构作为受托方、明确委托外汇衍生品交易的金额、期间、选择产品品种、签署合同及协议等。具体事项由公司财务部负责组织实施。

  公司于2023年04月06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开展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外汇衍生品交易的议案》,拟使用最高额不超过7,000万美元(含)的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有效期自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在上述额度及决议有效期内,可循环滚动使用;授权董事长在额度范围内行使该项投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具体事项由公司财务部负责组织实施。

  公司于2023年04月06日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开展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外汇衍生品交易的议案》,认为本次审议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以套期保值为手段,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汇率利率波动风险为目的,以保护正常经营利润为目标,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1、汇率市场风险:因外汇行情变动较大,可能产生因标的利率、汇率等市场价格波动引起外汇金融衍生品价格变动,造成亏损的市场风险;

  2、信用风险:公司进行的外汇衍生品交易对手均为信用良好且与公司已建立长期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但仍存在潜在的履约风险;

  4、客户违约风险:客户应收账款发生逾期,货款无法在预测的回收期内收回,会造成延期交割导致公司损失;

  5、内部操作风险: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专业性较强,在开展交易时,如操作人员未按规定程序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操作或未能充分理解衍生品信息,将带来操作风险;

  6、内部控制风险:外汇金融衍生品交易专业性较强,复杂程度较高,可能会产生由于内控体系不完善造成的风险。

  1、公司开展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以锁定利润、规避和防范汇率和利率风险为目的,不进行投机和套利交易,所有外汇衍生品交易行为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套期保值为手段。公司也将加强对汇率及利率的研究分析,实时关注国内外市场环境变化,适时调整经营策略,最大限度的避免汇兑损失。

  2、公司将审慎审查与银行签订的合约条款,严格执行风险管理制度,以防范法律风险。3、公司将持续跟踪外汇衍生品公开市场价格或公允价值变动,及时评估外汇衍生品交易的风险敞口变化情况, 并定期向公司管理层报告,发现异常情况及时上报,提示风险并执行应急措施。

  4、为防止远期结汇延期交割,公司高度重视应收账款的管理,制定安全管理措施,避免出现应收账款逾期情况。

  5、严格内部审批流程。公司所有外汇衍生品交易操作均应根据实际需要提出申请,并严格按照公司的内部控制流程进行审核、批准。

  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开展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与日常经营需求紧密相关,交易额度和交易品种基于公司外币资产、负债状况以及外汇收支业务情况所确定,能够提高公司应对外汇波动风险的能力,更好的规避公司所面临的外汇汇率、利率波动风险,增强公司财务稳健性。本次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符合公司生产经营的实际需要,风险可控,不存在损害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保值》、《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相关规定及其指南,对外汇衍生品交易进行相应的核算和披露。

  本次审议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不是单纯以盈利为目的外汇衍生品交易,而是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套期保值为手段,以规避和防范汇率利率波动风险为目的,以保护正常经营利润为目标,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最高余额不超过等值7,000万美元(含),有效期自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在上述额度及决议有效期内,可循环滚动使用。

  公司本次外汇衍生品交易事项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且独立董事已发表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投标技术要求书范本,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保荐机构提请投资者关注:虽然公司对拟开展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制定了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但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固有的汇率波动风险、内部控制固有的局限性等风险,都可能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影响。同时,保荐机构提请公司管理层在具体决策和办理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中,需严格防范各类风险,并及时履行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 被担保人名称:杭州聚合顺特种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山东聚合顺新材料有限公司、山东聚合顺鲁化新材料有限公司,上述3家公司均为杭州聚合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者“本公司”)子公司。

  ● 本次担保金额及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公司2023年拟为3家子公司提供不超过15亿元的担保额度,其中为资产负债率70%以上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额度预计为人民币55,000万元,含已为全资子公司杭州聚合顺特种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余额35,000万元。其中为资产负债率70%以下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额度预计为人民币95,000万元,含已为子公司山东聚合顺鲁化新材料有限公司提供担保余额52,300万元。

  ● 上述被担保公司杭州聚合顺特种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存在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情形,敬请广大投资者充分关注担保风险。

  为满足公司子公司的日常经营需求,在确保运作规范和风险可控的前提下,董事会同意公司为所属3家子公司提供担保,担保额度不超过15亿。其中为资产负债率70%以上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额度预计为人民币55,000万元,含已为全资子公司杭州聚合顺特种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余额35,000万元;其中为资产负债率70%以下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额度预计为人民币95,000万元,含已为子公司山东聚合顺鲁化新材料有限公司提供担保余额52,300万元。上述担保额度主要用于银行授信担保,授信种类包括但不限于流动资金、项目、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授信开证、保函、贸易融资等业务。

  上述担保额度的有效期自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至下一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止,在此额度范围,公司将不再就每笔担保事宜另行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授权期限内,担保额度可循环使用。担保方式包含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公司可向被担保的子公司在前述额度范围内一次或分次提供担保,具体担保数额、期限、方式等以相应合同约定为准。为提高公司决策流程,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并由董事会转授权公司董事长及董事长指定的经营管理层人员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内确定具体担保事宜并签署相关协议及文件。

  公司于2023年04月06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预计2023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5、经营范围:技术开发、生产:尼龙6新材料,销售:原材料(己内酰胺)及本公司生产的产品,货物或技术的进出口(国家禁止或涉及行政审批的货物和技术进出口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技术功名词解释,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5技术功名词解释、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新材料技术推广服务;新材料技术研发;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化工产品生产(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5、经营范围: 一般项目:合成材料销售;合成材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新材料技术推广服务;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进出口代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鉴于担保合同将于实际融资时与融资合同一并签署,因此具体担保内容和形式以届时签订的相关合同内容为准,该议案通过股东大会审议后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在授信额度内签署相关担保合同或文件。

  本次预计2023年度对子公司的担保额度,是为满足子公司生产经营需要,不会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产生不良影响,不存在资源转移或利益输送的情况,风险均在可控范围内,不会损害公司股东及公司整体利益。

  公司董事会认为,根据子公司经营及业务发展的需要,公司为其申请银行授信提供担保,有利于满足其对日常经营资金的需求以及降低融资成本,解决子公司资金需求,有益于公司整体战略目标的实现,符合公司和股东利益。本次担保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能实时监控子公司现金流向与财务变化情况,风险在可控范围内。董事会同意上述担保事项。

  经审阅关于预计2023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公司提供担保的对象均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有利于子公司业务发展,担保风险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本次担保并提交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截止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合计8.73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5.23%,担保对象均为公司子公司。公司未对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公司无逾期担保的情形。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杭州聚合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23年04月06日召开,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现将有关修订情况说明如下:

  除上述条款的修订外,《公司章程》中其他修订系非实质性修订,如段落格式、条款编号、标点符号调整、同义词替换等,因不涉及权利义务变动,不再作一一对比。上述变更最终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内容为准。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全文请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本次《公司章程》修订事项尚需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管理层及经办人员全权负责办理工商备案登记等手续。

  杭州聚合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聚合顺”)于2023年4月6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本议案尚须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提请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定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20%的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授权期限为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至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本次授权事宜包括以下内容:

  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实际情况及相关事项进行自查论证,并确认公司是否符合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条件。

  本次发行的股票种类为中国境内上市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本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技术功名词解释,发行数量按照募集资金总额除以发行价格确定,不超过发行前公司股本总数的30%。

  本次发行股票采用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的方式,发行对象为不超过35名(含)的特定投资者,包括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合法投资组织。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二只以上产品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的,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最终发行对象将根据申购报价情况,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本次发行股票所有发行对象均以现金方式认购。

  公司董事会决议提前确定全部发行对象,且发行对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定价基准日可以为关于本次发行股票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或者发行期首日:

  2、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80%(计算公式为: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3、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发行对象属于《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其认购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8个月内不得转让。发行对象所取得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份因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金转增等形式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本次授权董事会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本次发行股份募集资金拟用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项目建设及补充流动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比例应符合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同时,募集资金的用途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2、本次募集资金使用不得为持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3、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授权董事会在符合本议案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范围内全权办理与本次发行有关的全部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2)在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允许的范围内投标技术要求书范本,按照有权部门的要求,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调整和实施本次发行方案,包括但不限于确定募集资金金额、发行价格、发行数量、发行对象、具体认购办法、认购比例及其他与本次发行方案相关的一切事宜,决定本次发行的发行时机等;

  (3)根据有关政府部门和监管机构的要求制作、修改、报送本次发行方案及本次发行上市申报材料,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以及其他监管部门的反馈意见,办理相关手续并执行与发行上市有关的股份限售等其他程序,并按照监管要求处理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信息披露事宜;

  (4)签署、修改、补充、完成、递交、执行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一切协议、合同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保荐及承销协议、与募集资金相关的协议、与投资者签订的认购协议、公告及其他披露文件等);

  (5)根据有关主管部门要求和证券市场的实际情况,在股东大会决议范围内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具体安排进行调整;

  (7)于本次发行完成后,根据本次发行的结果修改《公司章程》相应条款,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他相关部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新增股份登记托管等相关事宜;

  (8)在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对再融资填补即期回报有最新规定及要求的情形下,根据届时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的要求,进一步分析、研究、论证本次发行对公司即期财务指标及公司股东即期回报等影响,制订、修改相关的填补措施及政策,并全权处理与此相关的其他事宜;

  (9)在出现不可抗力或其他足以使本次发行难以实施、或虽然可以实施但会给公司带来不利后果的情形,或者简易程序融资政策发生变化时,可酌情决定本次发行方案延期实施,或者按照新的简易程序融资政策继续办理发行事宜;

  (10)发行前若公司因送股、转增股本及其他原因导致公司总股本变化时,授权董事会据此对发行数量上限作相应调整;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3号行业信息披露:第十三号——化工》的有关要求,杭州聚合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现将2022年度主要经营数据公告如下(均不含税):

  以上生产经营数据来自公司内部统计,且部分数据未经审计,仅为投资者及时了解公司生产经营情况之用,未对公司未来经营情况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预测或保证,敬请投资者审慎使用,注意投资风险。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以上议案已经公司于2023年04月06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相关公告于2023年04月07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

  (一) 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可行使的表决权数量是其名下全部股东账户所持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数量总和。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本所网络投票系统参与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可以通过其任一股东账户参加。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重复进行表决的,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表决意见,分别以各类别和品种股票的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三)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一) 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一)登记时间:2023年04月25日,上午 9:00-11:30,下午 13:00-16:00。(二)登记地点:浙江省杭州市钱塘新区纬十路389号杭州聚合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1、个人股东出席会议的,应持本人身份证和股东账户卡;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持委托人身份证原件或复印件、委托人亲笔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股东账户卡和代理人身份证。

  2、法人股股东由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持本人身份证、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人代表证明书、股东账户卡;由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持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亲笔签署的授权委托书、股东账户卡和代理人身份证。

  3、异地股东可使用邮件方式或信函方式登记。如以邮件或信函方式登记,请在来信或邮件上写明股东姓名、股东账户、联系地址、邮编、联系电话,并附身份证及股东账户复印件或法人单位营业执照,信函、邮件上请注明“聚合顺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字样,公司邮箱:。(邮件及信函到达时间不晚于2023年04月25日下午16:00)。

  兹委托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3年4月27日召开的贵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应当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累计转股情况:截至2023年03月31日,累计已有人民币142,000元“聚合转债”转为杭州聚合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A股普通股,占“聚合转债”发行总量的0.0696%,因转股形成的股份数量累计为9,832股,占“聚合转债”转股前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0.0031%。

  ●未转股可转债情况:截至2023年3月31日,尚未转股的“聚合转债”金额为人民币203,858,000元,占“聚合转债”发行总量的99.9304%。

  ●本季度转股情况:自2023年01月01日至2023年3月31日,本季度可转债转股金额共计52,000元,因转股形成的股份数量为3,602股。

  (一)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杭州聚合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3767号)核准,2022年3月7日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面值总额20,400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量为20.40万手(204万张),期限6年。

  (二)经上交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2]100号文同意,公司20,400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于2022年4月19日在上交所挂牌交易,债券简称“聚合转债”,债券代码“111003”。

  (三)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和《杭州聚合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聚合转债”自2022年9月13日起可转换为本公司股份,初始转股价格为14.63元/股,最新转股价格为14.42元/股。

  因公司实施2021年度权益分派,2022年5月17日转股价格由14.63元/股调整为14.42元/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5月11日披露的《杭州聚合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利润分配调整聚合转债转股价格的公告》(公告号:2022-055)。

  截至2023年03月31日,累计已有人民币142,000元“聚合转债”转为公司A股普通股技术功名词解释,占“聚合转债”发行总量的0.0696%%,因转股形成的股份数量累计为9,832股,占“聚合转债”转股前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0.0031%。

  自2023年01月01日至2023年03月31日,本季度可转债转股金额共计52,000元,因转股形成的股份数量为3,602股。

  截至2023年3月31日,尚未转股的“聚合转债”金额为人民币203,858,000元,占“聚合转债”发行总量的99.9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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