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技术的主要任务云计算技术应用介绍

Mark wiens

发布时间:2023-08-30

  在庭审中,辩方提出了品格之辩(被告人提出自己是一个无私奉献、品格端正之人),公诉人么宁则引用了龚刚华证言提到的李庄嫖娼行为来反驳辩方关于李庄道德高尚的意见(龚的证言是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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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庭审中,辩方提出了品格之辩(被告人提出自己是一个无私奉献、品格端正之人),公诉人么宁则引用了龚刚华证言提到的李庄嫖娼行为来反驳辩方关于李庄道德高尚的意见(龚的证言是孤证)。

  如果在法庭辩论中,陈有西律师直接质疑龚刚华证言的客观性问题而不是后来指称控方道德审判,那么龚刚华有关李庄嫖娼的证言能否经得起法庭检验的确是个问题,或许后来的舆情效果就天壤之别了。

  陈有西八十年代初毕业于杭州大学中文系,其专业背景决定了他对新闻学、传播学议题设置,更加敏锐,意见传播,乃是其长项,尤其是把传播与法律相结合。一般只学过法学专业的法律人,即使读过法学博士的么宁,也根本不是对手。

  因此,关于道德审判一事,么宁虽然获评全国优秀公诉人,但她的应对却明显捉襟见肘。这又涉及品格证据问题。

  在庭审中,公诉人对品格证据的运用和庭审语言界限的把握,在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设计中,非常重要。既不能天马行空,也不能畏手畏脚。至于检察机关对公诉人庭审表现的考核,更是需要有个合理的裁量空间和免责空间。

  而对辩方来说,品格证据的运用空间更大。因为无论是事实证明还是法律适用,辩护律师都可以主动立论或辩驳。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在证明标准中有一个排除合理怀疑的问题,而提出合理怀疑是辩方的权利,排除怀疑则是控方的义务。

  辩方所提怀疑,只需合理即可,法律不要求怀疑必须基于确凿证据。而怀疑是否合理,其依据可以只是粗糙的线索或逻辑推理,当然也包括经验法则、日常情理、个人习惯和当事人品格等。

  由于我国像法系国家一样对品格证据缺乏系统的规范,肩负举证责任的公诉人很难拿品格说事,尤其是难以主动提出品格问题。

  之所以说李庄案公诉人的法庭表现有问题,是因为在辩护人作品格之辩(即李庄品德高尚)时,公诉人严重依赖庭前预案,再加上是广泛关注的打黑行动中辩护人犯罪的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又不敢越雷池一步,导致庭审表现极其僵化。

  当然,预案的制定和雷池的设置,如果不合司法规律与公诉原理,本身就是一个问题。恰恰某些特别需要公诉人创造性发挥的案件反而设定了太多的框框,这本身值得检讨。

  虽然品格证据在定罪环节和量刑环节对控辩双方均有意义云计算技术应用介绍,但在英美法系,辩方不出示品格证据,控方也不能率先出示。

  而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对此尚无规则。最高检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办理规定和最高法在量刑指导意见中均提到了当事人个性或一贯表现等内容,就是品格证据问题,但并无具体规范。

  不出所料,各种议论中不可避免地充斥着各种新仇旧恨般的激愤之语,或宏大叙事,或人身攻击云计算技术应用介绍,而真正值得总结的法庭攻防中技术性问题却鲜见总结提炼。

  一个公案,尤其是这件涉及唱红打黑等、法律问题的案件,因媒体的报道渲染、公众的情绪对立引发的舆情漩涡,尤其是被告人是涉黑案件当事人的辩护人,而主导唱红打黑运动的相关官员又先后逃馆、入狱,时隔多年,公诉人又辞职转行可能从事刑事辩护,情节的跌宕起伏,超过了影视,自然引发了各色人等的浓烈兴趣,这当然可以理解。

  问题是,无众如何围观,法律人云计算技术应用介绍,包括检察官和律师,当然也包括曾为检察官现在转行律师的么宁,是否应该做到“没有证据不说事、不合法理不发言”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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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方上看,换位思考,自我反思,为个人成长、相互交流所必需。有人就有江湖,有江湖就有是非。作为法界中人,不能被他人的激愤拉低了自己的思考品味,不能被职业岗位角色局限了自己的表达水准。人生的阅历,是不可替代的财富,只为官或只为民,互相不知对方的乐与苦。在这个信息泛滥云计算技术应用介绍、表达自由的时代,倾听、识别、反思、自省,为今后更好地处理相关案件,积累智识,相当重要。

  品格证据在英美法系广泛运用,一般表现认为表现为三种形式:1.名誉或者名声;2.评价意见;3.先前特定行为实例。

  美国《联邦证据规则》第404条第1款第2项规定,“由被告人提供的、关于犯罪被害人品格的某一项相关特征的证据,或者由起诉方提供的、用于对此进行反驳的证据,或者是在杀人案件中由起诉方提供的、用于对证明被害人首先发动攻击的证据进行反驳的、关于被害人性格温和的证据”,具有可采性。

  因此,在美国的法庭上,检方不得主动举证证明被告人品格低下。但是如果被告方主动引入品格证据证明自己品格优秀,则检方可以出示相反证据。简言之教育技术的主要任务,我不能主动说你是个坏人,但是如果你说你是个好人,我就可以说你在撒谎。

  倪征燠检察官立刻针锋相对地提出了一件物证:日本关东军出版的《奉天特务机关报》,在这份报纸上提到:

  倪征燠随即解释,证人一开始就说土肥原为人忠厚坦白等,属品格证据。辩方已经开启品格证据的大门,我针对证人出庭证言,提出土肥原、板垣的为人如同猛虎,完全符合证据法则内“反诘”之需要。此后,这一经典辩论进入美国职业教科书。

  因此,在庭审中是否可以回应品格证据以及如何回应品格证据,是第一个重要的技术问题。可惜,我国除了在未成年人刑事诉讼中需要社会调查,将品格作为重要的证据之外,对于品格证据的采信没有详实的规定。

  是否可以使用品格证据只是第一个技术问题,接踵而至的第二个技术问题,就是对方开启了品格证据的大门,在只有孤证的情况下,是否可以采用这份证据进行反诘?进而言之,在刑事诉讼中对定罪证据、量刑证据、证据,品格证据及证据的证明标准是否要一致?

  辩护人出示被告人受贿时不在学校的证据,公诉人随即出示被告人在学校出席活动的新闻录像予以反驳云计算技术应用介绍。辩护人认为这是证据突袭,庭前未提交法庭。审判长认为根据刑诉法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才是证据。公诉人出示的新闻录像,不能直接证明案件事实,因此教育技术的主要任务,不是证据。由此引发辩护人强烈不满。

  其实,该案争辩的焦点就是证据的属性问题。易言之,是否只有直接证实案件事实的实质证据才是证据,用以攻击当庭供述或证言可信性的证据,不属于证据?如果不属于证据,如何在法庭上举证、质证。当然,我认为2012年刑诉法规定的“有专门知识的人”的意见,大部分情况下就是证据,但这是另外的问题。

  从上例中可以看出,目前,我们对证明案件实质内容的证据还存在一定争议,对品格证据的证据要达到什么标准更是空白,需要进一步明确的。目前,司法实践中的这一类问题,因为没有品格证据等规则,只能借鉴借用英美法系的规则探讨。

  因此,公诉人在法庭上是否回应品格证据是个技术问题,更是个规则问题。因为“以审判为中心”刑事诉讼制度刚刚开始建设,常年简单的“形式”庭审,缺少一些基本的、重要的庭审规则。当下,勿论品格证据能否出示,连诱导式发问概念都难以统一都没有确定概念。

  最高法的“三项规程”(即《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庭前会议规程(试行)》《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试行)》和《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法庭调查规程(试行)》)明天就要实施,确实在当事人当庭对质、非法证据排除等细则上更加明确,但是看过之后,空白更多。

  就在这个月,在日本审理的江歌案给大家留下了深刻印象。特别是判决后,国内网民普遍不认可二十年有期徒刑的结果,但包括江歌母亲在内的大部分人,尊重日本、检察官、法官的努力和专业,认可庭审的过程。

  二十多年前辛普森案宣判无罪时,被害人家属不服结果,但尊重法院的判决。很多法律人觉得国内没这个土壤。但这次,江歌被害案在日本的审判,却让大家看到了这个土壤的存在。

  显然是以审判为中心的庭审模式,高水平的控辩交锋最大限度的还原了和事实。这些,都需要详实的庭审操作规程作为保障。

  公诉人是否回应品格证据,确实是个技术问题,但没有规则,就没有讨论的基础。有的案件,已过八年。八年时间,抗战都能胜利,我们还在借鉴国外的证据规则。如果这次热点,能促成学界、实务界在技术问题上达成一致,甚至推定证据规则完善,则善莫大焉。如果还是一地鸡毛,则再过八年……还会是一地鸡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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