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类型运动技术原理

Mark wiens

发布时间:2023-10-09

  提高立法质量是法治政府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

技术类型运动技术原理

  提高立法质量是法治政府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法律条文表述的规范程度,直接影响执法工作,影响法律的实施效果。逐步统一和规范民航规章立法技术,是提高行业立法质量的有效途径。在总结民航规章立法工作实践和研究国内外立法理论的基础上,政策法规司现从规章的结构、条文和语言三个角度,提出民航规章立法技术规范,指导民航规章的起草、审查工作。

  1.规定 用于对某一方面行政工作的专门规定,一般既有实体内容,又有程序规范。主要分两种情况:一种是对某一方面行政工作作比较全面、系统地规范,如:《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191号令);另一种是对某一方面行政工作作部分规范,有几条就规定几条,如:《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规定》(164号令)。第一种情况较常见。

  公布的形式 以修改决定形式进行规章修改后,以中国民用航空局令公布的法律文本形式为“关于修改《XX规定》的决定”,相关表述为“关于修改《XX规定》的决定已经民航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修改决定之后附“修正本”,即将原规章根据这一决定作相应的修改予以重新公布,相关表述为“《XX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这种做法是中国民用航空局令间接公布规章全文。

  3.项的设置没有分款的条,或者包含两层以上意思的款,都可以分项。项的内容不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和完整性,各项的内容必须与列项的叙事内容相联系,才能表达完整的意思。只有属于条或款之下的同一性质、同一层次的内容,才以项表述。从内容上看,通常在列举、分类时使用项的结构。项一般在同一款中以序数形式分段表述,序数用小写汉字加括号,如(一)、(二)、(三)等。

  分项方法有三种:择一分项法,即所列举的若干项中,只要具备其中一项的条件或情况,就可以满足该条或该款的适用条件,多用于表述需要承担或者追究法律责任的条款等。全备分项法,即所列举的若干项中,各项条件或情况必须全部具备,缺一不可,才能满足该条或该款的适用条件,多用于表述资质、资格条件等。并列分项法,即分项所列事项之间是并行列举的关系,其性质既不是择一,也不是全备,多用于列举职责、权利、义务、种类、禁止性行为等。

  贯穿规章始终的基本概念,在规章的适用范围之后规定;如果规章未规定适用范围的,在立法目的之后规定。概念或术语在适用范围条款中需要适用,该条定义可单独作为一款置于适用范围之后。涉及多个条款的专业术语,一般在附则中规定。概念或术语只涉及某章节的内容时,可以在该章节的开头、结尾或者有关条文中规定。

  (一)实施部门民航规章实施部门条款表述的基本要求是“准确”,以不产生歧义为要。以民航行政机关作为实施部门的,一般使用概括性语言表述该类机关。对某些部门,实践中已有固定表述的,仍保留原来的表述方式。对少数情况下特殊的实施部门,应当表述具体、准确。法律授权履行相应职能的组织机构,应明确机构名称。

  (二)实施部门职责涉及一个职能部门(机构)职责的,表述为:“XX部门(机构)主管(负责)全国XX工作。”或者“XX部门(机构)对XX工作实行管理。”涉及多个职能部门(机构),需要明确各自职责者,一般分别表述为:“XX部门(机构)主管(负责)全国XX工作,XX部门(机构)负责XX工作,XX部门(机构)负责XX工作。”涉及多个职能部门(机构),只需要明确主管部门(机构)及其职责,而不必明确其他部门(机构)及其具体职责者,一般表述为:“XX部门(机构)主管(负责)全国XX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机构)负责XX工作。”

  1.一般表述方式条文对应方式:“违反本规章第X条规定的,由XX(实施处罚的主体)予以XX(行政处罚)。”行为归纳方式:“违反本规章规定,有XX(违法行为)的,由XX(实施处罚的主体)予以XX(行政处罚)。”综合表述方式:“违反本规章第X条第X款规定运动技术原理,有XX(违法行为)的,由XX(实施处罚的主体)予以XX(行政处罚)。”

  4.行政处罚所有涉及行政处罚的规章首先应符合《行政处罚法》和《民用航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CCAR-14R1,中国民航总局令第116号)。行政处罚表述次序一般从轻到重,依次表述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对社会危害较小,改正后能消除违法状态和影响的,应当先表述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再表述逾期未改正的处罚措施。责令改正、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都不属于行政处罚种类,表述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后,不应使用“并处(并可处以)……处罚”的表述。对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是行政机关应当履行的法定职责,单处情况下不用“可以”,多个处罚才可以选择是否并处。

  5.罚款罚款规定一般应明确罚款的数额或者幅度。对违法行为能够以违法数额、违法所得数额、造成的实际损失等作为参考系数确定罚款数额的,可以使用处以该系数的倍数或者比例罚款的表述。除此之外,也可以使用确定数额以内或者一定幅度以内罚款的表述。数额可以只规定上限、不规定下限;也可以同时规定上下限,但是最低数额与最高数额之间的幅度一般不超过十倍为宜。依据国务院的规定,“规章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设定罚款不得超过1000元;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设定法定罚款不得超过违法所得的3倍,但是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设定罚款不得超过1万元;超过上述限额的,应当报国务院批准。”

  6.行政处分行政处分的表述要明确违法违纪行为和责任主体。责任主体一般是违法违纪的国家工作人员,表述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等,也可以写明某个具体管理领域的工作人员。行政处分的决定机关、程序以及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种类,由于《公务员法》和《行政监察法》已有规定,民航规章可以概括表述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三)刑事责任民航规章无权设定刑事责任。需要提示行政主体及其执法人员及时将构成犯罪的案件移送司法机关时,可以表述刑事责任。一般按照从轻到重的顺序,在一个条文中的行政责任内容之后,概括表述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多个条文内容涉及追究刑事责任的,可在法律责任部分最后单设一条,表述为:“违反本规章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关于施行问题的条款民航规章应当明确规定施行的起始日期,一般表述为:“本规定自X年X月X日起施行”。除了施行日期之外,规章施行还涉及规范的执行、适用及遵守等内容,主要包括:新旧规范之间的沿用关系、与其他规范的适用关系、对适用主体补充说明等。这些内容本应在总则部分予以规定技术类型,但我国立法实践,约定俗成地将规章的施行日期固定在附则部分,所以这部分内容通常也规定在附则部分技术类型。

  如果有被废止的民航规章,废止条款紧接在民航规章施行日期之后。被废止的民航规章与新制定的民航规章名称相同时,一般表述为:“本规定自X年X月X日起施行。X年X月X日施行的《XX规定》同时废止”;被废止的民航规章与新制定的民航规章名称不同时,一般表述为:“本规定自X年X月X日起施行。《XX规定》同时废止”。被废止者,应当标明文号。

  (一)引用法律规范时的表述规范 引用本规章表述为“本规定……,……”或“违反本规定……,……”。引用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规章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表述时,所引用名称用全称加书名号。引用法律规范条文序号时,三个以上连续序号的表述一般使用“第X条至第X条”,两个连续序号或者三个以上不连续序号的表述一般使用“第X条、第X条”。引用法律规范某条的某项时,该项的序号不加括号,表述为“第X条第X项”或者“第X条第X款第X项”;引用两项时,表述为“第X条第X项、第X项”;引用三项以上的,对连续的项表述为:“第X条第X项至X项”,对不连续的项,列出具体各项的序号,表述为:“第X条第X项、第X项和第X项”。

  主要分以下五种情形:具体指明适用某部法律规范,表述为:“……适用《XX规定》的规定”或者“……适用《XX规定》……的规定”;概括适用其他法律规范,表述为:“……适用《XX规定》和其他规章的规定”,或者“……适用有关规章的规定技术类型。”;优先适用其他法律规范,表述为:“……适用本规定,《XX规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或者“……适用本规定,《XX规定》和其他规章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优先适用本规章,表述为:“……与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规定。”或者““……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参照执行”、“比照执行”通常在附则中规定,表述为“……的,参照本规定有关规定执行。”

  (三)“除外”结构 “除外”结构指有“除”、“外”搭配的句式,用于对条文内容作扩充、排除和例外规定的表述。对条文内容作扩充表述时,置于条文中间,表述为:“……除……外,还……”;对条文内容作排除、例外规定表述时,可以置于句首、条文中间或者句尾,表述为:“除……外,……”,“……除……外,……”或者“……除外”。

  (四)“但书”结构“但书”结构指以“但”或者“但是”引出的一段文字,对其前文一般规定所作的例外、限制或者附加条件的规定。但书之后内容,表示一种例外情形:“……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但书之后的内容,表示一种限制情形:“但(但是)……不(不得)……”。但书之后的表述,表示一种附加情形:“但(但是)……可以(应当)……”。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结构 “的”字结构指“的”字在句尾,省略中心语的一种表述形式,用于对条文适用的条件、主体、行为等事项的表述。“情形”用于表示事物所表现出来的外在形态和状况。“行为”用于表示人的活动。列举的内容既包括“情形”又包括“行为”时,统一用“情形”。

  5、“机关”、“机构”、“单位”、“相对人”:“机关”一般包括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机构”一般包括部门、团体内设的组织;“单位”泛指一切组织;“相对人”泛指应当接受行政管理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运动技术原理。表示被追究法律责任的主体时技术类型,如果需要追究单位领导的责任,表述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直接主管人员”;需要追究具体工作人员责任时,表述为“直接责任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6、“和”、“与”、“及”、“以及”、“或者”:表示并列关系一般用“和”、“与”、“及”和“以及”连接。多个对象并列的,前面用顿号连接,最后两个对象用“和”连接;无法全部列举的对象,用“以及”加限定性描述来代替。在一个断句之内若无特别情形,一般使用“和”或“及”;同一断句内需多次使用并列连词的,分别使用“和”、“与”。在章名、条标中表示并列关系时,或者在作为介词时,一般使用“与”而不使用“和”。如作介词时,应采用“与……有关”、“与……相关”、“与……相适应”等格式,而非“和……有关”等。关于不同层次并列结构的展开,涉及到词语和标点符号的特别用法,参见关于标点符号的要求。表示选择关系一般使用“或者”。

  10、“颁布”、“公布”、“发布”、“公告”:“颁布”用于确定法律、法规、规章的法律效力并对外公开。“公布”用于公布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等权威的正式的内容。对于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公开,既可使用“颁布”,又可使用“公布”。“发布”用于对确定信息内容和非立法规定内容等的公开。“公告”用于向公众发出告知事项。

  14、“注销”、“吊销”、“撤销”:“注销”用于因一些法定事实出现而导致的取消登记在册的事项或者已经批准的行政许可等。“吊销”作为一种行政处罚,针对的是已经取得的资质、资格等相关证件,用于对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处罚,通过注销证件或者公开废止证件效力的方式,取消违法者先前已经取得的许可证件。“撤销”用于有权机关取消依法不应颁发的行政许可或者发出的文件、设立的组织机构,也可以用于取消资质、资格等。

  1、章运动技术原理、节、条、款、项、目:章、节、条的序号用汉字数字依次表述,款不编号,项用汉字数字加括号依次表述,目用阿拉伯数字依次表述。涉及法律、法规条款项目序号的引用,三个以上连续序号的表述统一为“第X条至第X条”,不连续序号的表述统一为“第X条、第X条”;引用项时,统一为“第X项”,不加括号。

  4、“二”、“两”:“二”在汉字数字中通常以序数词或数学符号的形式出现。“二”在规章条文中一般只作为序数使用,例如“第二种”;或者作为款下设项时的序数使用;也可以在表示小数、分数、百分数和多位数时使用,例如“零点二”、“三分之二”、“百分之二”、“二百二十”等。在表示数量时,汉语习惯使用“两”这一表述。规章条文中一般量词前,表示数量的多少,要用“两”,例如“候选人两人”、“两年以上”、“两个月内”、“两次申请”等。

  5、量词:民航规章中需要使用量词时,应当使用法定计量单位,不宜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国家明文禁止使用的长度、重量、面积、体积的数量单位,如公尺、公分、丈、寸、斤、担、立升运动技术原理、公升、平方公尺等,不得使用。在使用法定计量单位时,应用汉字表示,如米、千米、立方米等,而不用数学符号表示,如m、km、m3等。但附件中无此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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